2019年8月2日

快递企业泄露个人信息或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作者 梵石

中国国家发改委8月1日发布了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显示,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快递领域按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意见列出了快递企业会触发“失信惩戒”的行为明细。

如,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寄递禁止寄递物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安全领域,意见为快递企业划出三条“红线”: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二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意见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存在以上行为之一,严重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的会被列入“黑名单”。